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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3-1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计算机通信与人工智能协会,英文译名是Miller International Group (HongKong) Limite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计算机通信与人工智能行业相关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业界同仁,办事公正、公平、公开,维护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计算机通信与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开展行业调研及规划、人才培训、信息和技术交流、监督检测和咨询服务,为中国计算机通信与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中国香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装备、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和促进计算机通信与人工智能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环境和机制。 

(三)积极开展面向行业的产品分析、产业研究,积极开展计算机通信、人工智能与物联网等领域的资讯研究,对物联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四)协助企业制订相关技术标准,扶植企业标准,推广企业标准,协助有条件的计算机通信与人工智能企业标准变为行业标准。

(五)举办行业信息交流、研讨、会展、服务等活动,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人才服务等工作。

(六)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维权活动,保护国内各企业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七)建立网站和宣传渠道,加强企业信息交换,扩大企业品牌推广,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授权开展的相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管理;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是依法成立的计算机通信与人工智能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五)遵守中国计算机通信与人工智能协会的自律规范和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流程是:

(一)提交申请文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惠或优先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优惠或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和理事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为本协会发展会员。

(五)为本协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六)向协会提交能及时联络的通讯信息,并在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3个月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形时,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协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三)严重违犯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员条例、理事会条例、理事会选举条例、监事会条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该由其制定或修改的其他重要文件。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对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

(八)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于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等重大议案,须有2/3以上(含)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及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于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会员作出处分决定。

(六)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等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协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处及各工作委员会组成。执行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司库一人,代表理事会独立监督本协会预算的制订和执行,监督协会日常的收入和支出,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司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其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无严重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言行,具有与职务相称的能力。

(二)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在本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秘书长应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一届;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本协会日常运营和管理,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四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协会运营,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处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由本协会直接领导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其名称为“中国计算机通信与人工智能协会XX专业委员会”。本协会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专业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使用协会标识,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与本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其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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